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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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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普善公益慈善促进会章程

 

 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 

第一条     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普善公益慈善促进会。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
第二条     本团体的性质: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志愿者自愿结成,致力于各类公益慈善事业的地方性、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   本团体的宗旨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第四条   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第五条   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。

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六条  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七条   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

 

第二章 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八条  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主要开展扶贫济困、扶老助孤、助学助残、应急救助、灾后重建等公益慈善活动,具体业务范围是:

一)扶持资助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;

二)帮扶城乡孤寡老人、失独家庭、孤儿和残障人员;

三)资助困难家庭学子完成学业;

四)为重特大疾病特困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帮扶;

五)资助因自然灾害造成贫困的困难家庭和特困人员;

六)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贫困家庭修缮房屋;

(七)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及活动。

第九条    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   会员

 

第十条     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一条  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二条 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
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四条 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五条 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六条 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七条 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的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
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第十九条 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六)决定设立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2/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 5 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二十九条 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二)协调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四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  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三十一条 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三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。

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四条  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五条    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 

第三十六条   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
一)会费;


二)捐赠;

三)政府资助;

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五)利息;

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七条  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八条  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九条   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财务会计工作规范,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设立银行账号,使用规定票据,实行独立会计核算,财务制度健全, 内控制度完善。

第四十条   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   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二条   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三条 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  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五条 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 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,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七条  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    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八章   附则

 

第五十二条   本章程经2024 年 6 月 28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

第五十三条 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   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